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金訴,2071,202306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0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祥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81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家祥林家祥於民國110年12月間,經由「臉書」社團網站內之求職廣告與該集團首腦即暱稱「畜生」(按與使用「生畜」、「色狼」暱稱之人為同一人)之人連絡,經「畜生」許以每次領取裝有人頭帳戶之包裹可從中分得新臺幣(下同)300元,即與該詐欺集團指揮者「畜生」及假冒網路商城客服人員、銀行行員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林家祥擔任取簿手,該詐欺集團某成員先向經瀏覽該詐欺集團刊於臉書徵才訊息而連絡之黃俚漢(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11904號案件偵辦在案,此部分所犯另為不起訴處分)稱每提供1個帳戶每日即可獲取1500元之報酬,黃俚漢因此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所申設之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於111年3月5日,自高雄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蓮山門市」寄至臺中市○區○○路0○000號「統一超商保誠門市」,「畜生」隨即指示林家祥於同年3月7日上午9時27分許前去領取後,再置於臺中市○○區○○路0號旁之電子式置物櫃,「畜生」再指示另名詐欺集團成員前去領取,並旋即由該詐欺集團成員假冒網路商城、銀行行員,佯以「解除分期付款或高級會員」方式,詐騙柯秋環,柯秋環因此於111年3月7日20時39分許,匯款2萬9985元至黃俚漢前開帳戶,而此部分匯款隨即遭「畜生」指示旗下成員提領一空。

因認被告林家祥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林家祥對柯秋環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然被告林家祥前因對柯秋環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8月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17712、17722、17723、19065、20069、20646、22710、22837、24453號追加起訴(該追加起訴書犯罪事實二、(二)),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繫屬在案(原起訴案號為111年度金訴字第1159號),是檢察官就被告林家祥對相同被害人即柯秋環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相同犯罪事實於本院重複起訴,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永福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怡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