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金訴,295,2023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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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正



上一人 之
具 保 人 簡哲佑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蔡涵羽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等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601號、第33614號、111年度偵字第258號、第320號、第3856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31432號、第31433號、第31434號、第31435號、第31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哲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蔡涵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劉文正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7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萬元,由具保人簡哲佑為被告劉文正出具保證金後,將其釋放,有本院110年度偵聲字第345號刑事裁定、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27601號卷三第21頁至第29頁)。

而被告劉文正嗣於本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亦查無被告劉文正有在監在押紀錄,則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1年12月27日、112年2月21日審理筆錄及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拘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112年2月10日中市警霧分偵字第1120006094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及照片附卷可參(見本院回證卷第157頁、第259頁、第355頁至第359頁;

本院金訴295號卷三第241頁至第268頁、第327頁至第329頁、第349頁至第359頁、第363頁至第446頁)。

且經本院依具保人簡哲佑住所通知具保人簡哲佑帶同被告劉文正遵期到案,惟具保人簡哲佑仍未帶同被告劉文正到案,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可參(見本院金訴295號回證卷第263頁、第361頁),足認被告劉文正顯已逃匿。

(二)被告即具保人蔡涵羽(下稱被告蔡涵羽)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於110年10月19日指定保證金額1萬元,由被告自行出具保證金後,將其釋放,有110年10月19日點名單、110年10月19日訊問筆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各1紙在卷可稽(見偵33614號卷第261頁至第267頁、第361頁、第365頁)。

而被告蔡涵羽嗣於本院審理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遵期到庭,復經本院拘提未著,亦查無被告蔡涵羽有在監在押紀錄,則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2年1月17日、112年2月21日審理筆錄及刑事報到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2年3月3日雲檢春天112助46字第1129005864號函暨所附檢察官拘票、報告書及照片附卷可參(見本院金訴295號回證卷第203頁、第273頁、第365頁至第367頁;

本院金訴295號卷三第273頁至第310頁、第333頁;

本卷金訴295號卷四第51頁至第57頁),足認被告蔡涵羽顯已逃匿。

(三)從而,依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簡哲佑、被告蔡涵羽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許月馨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吳逸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張峻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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