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1165,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165號
原 告 蔡金龍 生前住○○市○里區○○街00巷00號7樓
承受訴訟人 廖芬英

送達地址:臺中市○區○○路○段000 號00樓000室 被 告 周真玲


郭啓昭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自字第1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周真玲、郭啓昭被訴對原告蔡金龍涉犯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自字第16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李昇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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