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1397,202407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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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397號
原 告 徐景輝
法定代理人 徐藍月華
訴訟代理人 李瑞仁律師
被 告 賴國珍

訴訟代理人 林盛煌律師
許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6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國珍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164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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