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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60號
原 告 陳可逢
被 告 洪靖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68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陳韋仁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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