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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83號
原 告 陳昭鐸
被 告 盧庭頤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9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其中原告所指訴被告所涉犯罪事實雖有部分經本院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惟原告並未說明所指訴犯罪事實各部分對應請求之項目及金額,而係就所指訴犯罪事實全部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致本院無從區分其各部分之請求。
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曹錫泓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陳怡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亭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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