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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
原 告 鄭筠瑄
被 告 蔡明生
上列被告因案件(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蔡逸蓉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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