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1593,202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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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593號
原 告 徐鵬翔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 0號0樓
被 告 楊佳妮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05、1655、1986號、112年度金訴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田雅心

法 官 呂超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丞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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