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1793,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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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793號
原 告 廖柏韋
被 告 劉長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79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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