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1809,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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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809號
原 告 林永超
被 告 林家祥

施柏靖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7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彭國能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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