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1897號
原 告 莊永淵
訴訟代理人 簡詩展律師
被 告 賴敬南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199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賴敬南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94號、第2425號、112年度金訴字第525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佳琪
法 官 鄭咏欣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