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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959號
原 告 古子易
被 告 蔡仁豪
王奕淞
蔣凱圳
王瑞裕
鄭文琦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取財等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1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彭國能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宇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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