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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056號
原 告 廖宜順
被 告 許家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504號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子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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