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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2122號
原 告 李怡靜
被 告 陳偉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92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部分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923號判決被告無罪,揆之前開規定,原告附帶民事訴訟自應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田德煙
法 官 郭勁宏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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