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23號
原 告 黃玄儒
許羅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冠仁律師
鄭 才律師
覃思嘉律師
被 告 游毅庭
謝福
林俊志
邱煒筌
邱葦淯
林俊宏
溫文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2144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陳怡珊
法 官 鄭永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宋瑋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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