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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2149號
原 告 吳怡青
被 告 羅冠茗
黃佳欣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18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被告羅冠茗、黃佳欣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羅冠茗、黃佳欣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吳怡青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另被告陳威穎、羅國瑋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另行審結)。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陳僑舫
法 官 魏威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鈺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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