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1,附民,49,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沈維繹

被 告 NGUYEN VAN THANH(中文名:阮文成)



曾建發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15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NGUYEN VAN THANH、曾建發被訴對原告沈維繹涉犯詐欺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2151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簡佩珺
法 官 鄭百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蔡秀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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