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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15號
原 告 何寶珠
被 告 邱淑貞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85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簡志宇
法 官 張意鈞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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