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原 告 詹智晴
居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0樓(指定送
達處所)
被 告 涂育倫
現另案寄禁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金訴字第7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丁智慧
法 官 戰諭威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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