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交簡,1227,2023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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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士弘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57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士弘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1年10月(2次)」應更正為「1年10月、1年9月」;

證據部分應刪除「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士弘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爰審酌被告前有肇事逃逸之前科及執行紀錄,復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中交簡字第3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竟仍不知警惕,再為本件酒後駕車之行為,顯然漠視法秩序,罔顧自身及往來人車生命、身體、財產安全,惡性非輕,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並參其吐氣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50毫克,且擦撞路旁停放之車輛肇事,幸未致人受傷,暨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依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蕭訓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辭股
112年度偵字第25795號
被 告 林士弘 男 2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士弘前於民國108年間,因肇事逃逸、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1年10月(2次)、3年9月確定,於111年12月6日假釋出監,現仍在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未構成累犯)。
詎猶不知悔改,復自112年5月4日凌晨1時許起至同日凌晨3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超級巨星KTV店內,飲用啤酒6罐後,雖稍做休息,竟不顧飲酒後其注意力及操控力已因酒精作用之影響而降低,於同日7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欲返回住處。
嗣於同日7時12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0號前,因不勝酒力,擦撞停放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號、MYH-8168號普通重型機車後逃逸(無人受傷,林士弘涉嫌毀損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於同日上午7時20分許,在臺中市北區公園路與原子街口為警攔查,續而發現上開情事,經對林士弘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中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0.50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士弘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洪瑞鈞、賴郁雯、黃士泰於警詢證述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在卷可稽。
是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檢察官 李毓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 郁 樺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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