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交簡,550,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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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交簡字第5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凃貞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8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凃貞君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告訴人之姓名「吳冠霖」均應更正為「吳冠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凃貞君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肇事後,在未經有偵查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為犯嫌前,於警方前往現場處理時,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而願接受裁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見偵9269卷第59頁)可參,核與自首要件相符,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騎車行駛於道路上,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行車安全,竟因前揭疏失,肇生本件事故,致告訴人吳冠霆受有前述之傷害,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又本件係因過失犯罪,惡性較輕;

復考量被告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宜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雅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前段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883號
被 告 涂貞君 女 52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8樓之3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5樓之13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涂貞君於民國111年8月1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北區(以下省略臺中市北區)健行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5時45分許,騎車駛至健行路與學士路旁巷弄之交岔路口而欲左轉彎駛入該巷子之際,本應注意在劃設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依當時情形,係日間天候晴,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亦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天候路況均佳,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騎車左轉彎,適吳冠霖無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健行路由西往東方向騎駛亦駛至該處,見涂貞君突然騎車左轉彎時已不及反應,雙方發生碰撞,吳冠霖因此人車倒地,受有左肩部扭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吳冠霖告訴及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函送偵辦。
犯罪證據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涂貞君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冠霖於偵查中之結證情節一致,復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查詢列印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2紙、監視器影像畫面擷取翻拍照片4張及現場照片17張存卷可資佐證。
按車輛在劃有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7條第1項第2款訂有明文。
本件被告涂貞君應注意在劃設分向限制線之路段,不得駛入來車之車道內,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於上開地點左轉駛入對向車道,致與告訴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受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傷害,被告顯有過失甚明;
再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復有相當因果關係存在,至為灼然。
綜上所述,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 日
檢 察 官 黃慧倫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儀芳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0 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0 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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