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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7號
原 告 林玉珍
訴訟代理人 陳佳薰
被 告 李昶昌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中交簡字第117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李昇蓉
法 官 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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