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智簡,56,2024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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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智簡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貞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7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貞君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4行「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更正為「扣案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附表一」欄編號7商標權人有關「奈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之記載,更正為「荷蘭商奈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及編號9商標權人有關「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更正為「諾菲斯服飾公司」外,餘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貞君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自民國112年1月10日起至同年1月12日為警查獲時止,販賣如附表二所示侵害各商標權之商品,分別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接續為之,應認係屬接續犯,而各為包括之一罪。

又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如聲請簡易判決書附表一所示各商標權人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㈣本院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被告竟為圖一己私利,接續透過於市場販售方式販賣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並對商標權人潛在市場利益造成侵害,且被告於94年間、98年間均有違反商標法案件判處有期徒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雖未構成累犯,然被告因相同案由歷經多次偵審程序,並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科刑,仍不知悔改而犯本案,被告所為行為自值非議。

本案被告雖未於犯後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惟念及被告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犯罪手段、犯罪造成損害、警詢筆錄記載被告家庭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按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警方當場查獲並搜索扣得如附件附表二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均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被告於偵查中陳稱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罪所得為2000元(見偵卷第294頁),既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温雅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葉培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右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750號
被 告 林貞君 女 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
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4樓之1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貞君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註冊/審定號及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衣服及內衣、襪子等商品,且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未經上開商標權人等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陳列或販賣仿冒上開商標商品;
亦明知其於民國000年00月間,向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之大陸地區人士購買如附表二商品,係未經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與如附表一所示商標權人所生產或授權製造之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仿冒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112年1月10日起,至同年月12日11時36分遭警查獲為止,將如附表二所示批得之仿冒商標商品,擺設、陳列於址設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豐原第一市場內,供不特定多數人挑選、購買,以附表二所示價格出售於人,並已售出獲利新臺幣(下同)2000元。
嗣於112年1月12日11時36分許,為警於執行取締查緝仿冒勤務時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561件仿冒商標商品,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德商阿迪達斯公司、法商埃爾梅斯國際、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告訴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貞君於警詢及本署偵訊中坦承不諱。
復有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鑑定報告書、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林貞君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查獲現場及扣案物品照片附卷可稽。
並有扣案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上揭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涉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明知仿冒商品而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嫌。
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被告自112年1月10日起至同年月12日為警查獲止,販賣前揭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接續實施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
且被告以一行為而侵害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等之商標權法益,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處斷。
被告供稱本案販售仿冒品所得約2000元,為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
至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仿冒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温雅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林閔照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一
編號 商標圖樣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1 ADIDAS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2 UNDER ARMOUR 00000000號、000000000號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3 HERMES 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埃爾梅斯國際 4 GUCCI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 5 LOUIS VUITTON 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6 BURBERRY 0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 英商布拜里公司 7 NIKE 00000000號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8 CHANEL 00000000號、00000000號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9 THE NORTH FACE 00000000號、00000000號 法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10 SUPRREME 00000000號(分割前000000000) 美商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
編號 品項名稱 數量 每單項販售價格(新臺幣/元) 1 ADIDAS上衣 47件 300至500元 2 ADIDAS褲子 8件 300至500元 3 ADIDAS襪子 15雙 50元 4 HERMES襪子 18雙 50元 5 THE NORTH FACE 手套 31雙 200元 6 THE NORTH FACE 帽子 6頂 200元 7 GUCCI襪子 84雙 50元 8 GUCCI帽子 2頂 200元 9 NIKE上衣 27件 300至500元 10 NIKE襪子 39雙 50元 11 CHANEL襪子 5雙 50元 12 CHANEL鞋子 3雙 500元 13 CHANEL包 2個 500元 14 BURBERRY襪子 19雙 50元 15 LV襪子 21雙 50元 16 LV口罩 200張 贈品 17 LV包包 5個 500元 18 UNDER ARMOUR手套 12雙 200元 19 UNDER ARMOUR上衣 5件 300至500元 20 UNDER ARMOUR襪子 4雙 50元 21 UNDER ARMOUR帽子 4頂 200元 22 SUPREME帽子 4頂 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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