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111,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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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照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0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曾照廷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增列「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職務報告、Google Map列印資料、本院電話紀錄表、調解程序筆錄」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曾照廷前有多次竊盜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非佳,復為本案竊盜犯行,顯然漠視他人之財產法益,欠缺法紀觀念及自我控制能力,行為實值非難,惟念及其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業與告訴人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並賠償損害,此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至42頁),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見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分別定有明文。

㈡、查被告竊得之監視器主機內硬碟1部,固為其犯罪所得,惟其已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賠償新臺幣5,000元,其所付出之調解金額已超過上揭犯罪所得,爰認若仍將被告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故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屠元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雅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曾惠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1059號
被 告 曾照廷 男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照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1年11月13日2時23分許,騎乘胞姐曾詩婷所有之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前往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國泰世華大樓,徒手竊取林子閔管領之監視器主機內硬碟1部,得手後即騎乘上開機車離去。嗣經林子閔發覺遭竊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林子閔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曾照廷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經證人即告訴人林子閔、證人曾詩婷於警詢中證述明確,且有現場及周遭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指認照片、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曾照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屠元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孟燕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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