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384,2023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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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麗敏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8069、213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麗敏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黃麗敏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㈠於民國112年2月23日9時59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聯福利中心南門店」,徒手竊取該店店長許譯文所管領放置在商品架上之桂格大燕麥片1罐,得手後離去。

嗣許譯文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於112年2月28日12時21分許,扣得桂格大燕麥片1罐(已發還),循線查悉上情。

㈡於同年月28日9時8分許,在上開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店長許譯文所管領放置在商品架上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得手後離去。

嗣許譯文發覺上開物品遭竊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監視錄影畫面,並於同年3月2日14時許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已發還),循線查悉上情。

案經許譯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下稱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麗敏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許譯文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員警職務報告、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事案件和解書、電子發票證明聯、監視錄影畫面擷圖、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和解書等件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被告所犯前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身之力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竊取他人財物,欠缺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所為誠屬不應該,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之案件紀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見其欠缺守法意識,實不宜寬貸;

惟念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審酌被告所竊得之桂格大燕麥片1罐、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經告訴人領回,有前引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可佐,且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成立(見前引刑事案件和解書、和解書),犯罪所生損害稍有減輕;

兼衡被告行竊之手段尚屬平和,並酌以被告於本案警詢時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偵21354卷第27頁之調查筆錄)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定其應執行之刑,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所竊得桂格大燕麥片1罐、如附表所示之物,雖均屬其犯罪所得,然業經告訴人領回,已如前述,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後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曼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桂冠鮮肉湯圓 1盒 1.即偵21354卷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1。
2.已發還(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1354卷第53頁)。
2 金針菇 1包 1.即偵21354卷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2。
2.已發還(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1354卷第53頁)。
3 及第韭菜水餃 1包 1.即偵21354卷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3。
2.已發還(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1354卷第53頁)。
4 有機綠豆(耆盛食品) 1包 1.即偵21354卷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4。
2.已發還(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1354卷第53頁)。
5 毛綠豆 1包 1.即偵21354卷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5。
2.已發還(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1354卷第53頁)。
6 海瑞豬肉香菇貢丸 1包 1.即偵21354卷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6。
2.已發還(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1354卷第53頁)。
7 桂冠省時調味好料包 1包 1.即偵21354卷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7。
2.已發還(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1354卷第53頁)。
8 桂冠特濃奇亞籽麥片 1包 1.即偵21354卷第51頁扣押物品目錄表順位8。
2.已發還(見贓物認領保管單,偵21354卷第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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