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1927,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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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1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4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明林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5至6行「臺中地院院」更正為「臺中地院」;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具結」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明林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表達不滿)、手段(在法庭上以言詞為之),與告訴人郭妃紜之關係(有金錢糾紛,多次互相提出刑事告訴,關係不睦),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見卷附本院調解結果報告書),兼衡被告之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之家庭狀況(見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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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2459號
被 告 李明林 男 57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中市北區陝西東五街90巷1
居所詳卷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明林與郭妃紜之間有金錢糾紛,2人多次互相提出刑事告訴,關係不睦。
李明林因涉嫌對周淑瑛、廖格姿、黃秀英及蔡佳靜詐欺取財,經本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035號提起公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11年度易字第2631號案件受理,於民國112年5月17日上午,在臺中地院院第九法庭進行公開審理程序,郭妃紜雖非該案件當事人,亦前往旁聽,周淑瑛等4人均有到場。
臺中地院審判長於同日10時15分許,詢問該案件告訴人蔡佳靜關於李明林之量刑意見時,郭妃紜開始插話,對審判長指稱李明林「太囂張了」及「判重一點,他是詐欺累犯,他太太也要告,你錢給我還來」等語。
李明林心生不滿,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法庭內以臺語辱罵郭妃紜「妳靠背」1次,足以損及郭妃紜之人格尊嚴,經審判長及法警制止,郭妃紜與李明林始停止爭執。
二、案經郭妃紜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李明林坦承有於前開時、地公然辱罵告訴人郭妃紜之事實,供稱:告訴人一直插嘴,伊受不了才罵她「妳家死人」,願意認罪等語。
經查,告訴人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係遭告訴人辱罵「幹妳老爸」,與被告所述略有出入。
經本署檢察官向臺中地院函調112年5月17日111年度易字第2631號案件審理程序錄音光碟並進行勘驗,被告實係以臺語辱罵告訴人「妳靠背」,有本署檢察官勘驗筆錄及錄音光碟資料夾畫面截圖可按。
本件事實認定,應以前開勘驗結果為準。
此外,並有本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11035號起訴書及被告之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資佐證。
被告公然辱罵告訴人「妳靠背」,依一般社會通念,足以損及告訴人之人格尊嚴。
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洪瑞君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智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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