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2187,202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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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18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宇軒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00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柯宇軒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2行「72巷」更正為「72號」;

犯罪事實一倒數第3行「射精於」後補充「自己手上,再使精液滴於」、倒數第3至2行「棉被」均更正為「毛毯」;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3行「現場照片12張」更正為「現場照片28張」;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第4行「刑案件現場勘查報告」更正為「刑案現場勘察報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柯宇軒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及同法第354條毀損他人物品罪。

被告所犯上開2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陳佑瑜成立和解,兼衡其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見卷附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暨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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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30065號
被 告 柯宇軒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宇軒於民國112年3月30日上午某時許至同年月31日0時43分期間,發現其同住在臺中市西屯區文華路72巷8樓之2同樓層不同房間之室友陳佑瑜不在,且房間門未鎖,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未經陳佑瑜之同意,無故侵入上址陳佑瑜之房間內,之後因為想要報復之前與陳佑瑜之嫌隙,基於毀損之犯意,逕自躺在陳佑瑜床上,再以手淫即俗稱打手槍之方式,射精於陳佑瑜棉被及床單上,致陳佑瑜無法再使用該棉被、床單。
嗣經陳佑瑜發現房內有不明口罩、床單及棉被上有不明黏液乾掉痕跡,即報警處理,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陳佑瑜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柯宇軒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陳佑瑜之指訴情節大致相符,此外,復有房屋租賃契約書、現場照片12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案件現場勘查報告在卷可憑,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被告所犯上開兩罪,犯意個別,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檢 察 官 詹益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南成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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