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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辰翰
謝宗圜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8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施辰翰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謝宗圜共同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施辰翰、謝宗圜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被告2人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犯行,彼此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應依刑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二)被告施辰翰之數次攻擊動作,係本於侵害同一法益之犯意,於密接之時間為之,侵害之法益相同,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論以接續之一行為。
(三)爰審酌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程度、與告訴人林勝鴻之關係(網友),其等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並考量被告施辰翰犯後坦承犯行,被告謝宗圜犯後否認犯行,均未與告訴人成立和解,兼衡被告2人之前科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分別如附表所示之智識程度、家庭狀況(見卷附被告2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欣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劉子瑩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被告 智識程度、家庭狀況 1 施辰翰 國中畢業,未婚。
2 謝宗圜 國中畢業,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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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息股
112年度偵字第38617號
被 告 施辰翰 男 3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街00巷0
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
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謝宗圜 男 4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9樓之
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施辰翰、謝宗圜於民國111年12月9日22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銀櫃KTV206號包廂內,因網路聚會飲用酒類後,與林勝鴻發生口角而心生不滿,施辰翰、謝宗圜2人竟基於共同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由施辰翰先以腳踹踢林勝鴻之左下腹後,再接續徒手毆打林勝鴻之頭部數拳,並以冰桶砸其臉部,另謝宗圜亦徒手毆打林勝鴻之臉部,致林勝鴻受有口腔撕裂傷、左臉頰擦挫傷、前額、胸壁、左手掌及右大拇指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林勝鴻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辰翰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另被告謝宗圜雖否認有傷害犯意,但坦承有拉扯告訴人林勝鴻之動作等語,核與告訴人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指訴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1紙在卷可稽,足證被告2人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施辰翰、謝宗圜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被告2人就上開傷害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仕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 記 官 蔡宛穎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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