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252,202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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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譽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4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乙○○前於民國110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2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被告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1年8月30、31日中之某日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自應由檢察官予以追訴,故本案程序要件並無不合。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後,仍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顯見被告並未因上揭措施戒除吸毒惡習,惟施用毒品行為係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他人權益損害非鉅,且該行為本質上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與一般犯罪成因有別,再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㈢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4256號
被 告 乙○○ 男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街00號(臺中○○○○○○○○)
居臺中市○區○○街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乙○○前於民國11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
詎其猶未能戒除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1年8月30、31日23、0時許,在其女友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住處,以將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潤滑液塗抹在陰莖上,與女友進行性行為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11年9月1日14時35分許,為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本署檢察官強制到場(強制採驗尿液)許可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對照表、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16日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1年1月28日執行完畢釋放,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矯正簡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炳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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