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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75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佑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4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宏佑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宏佑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查依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案被告可能有成立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情形,惟參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意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僅記載: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8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等語,並僅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然尚未能提出其他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難認檢察官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本院爰不就此不利被告之事項為職權調查,將被告之前科紀錄列入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前即曾有多次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刑罰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竟不知戒慎警惕,再為本案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竊盜犯行;
兼衡被告自述國中肄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見被告警詢調查筆錄受詢問人欄之記載),犯後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怡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韻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速偵字第4744號
被 告 陳宏佑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巷0號6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敘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宏佑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108年12月7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於112年11月9日2時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前,因見曾弘毅母親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放置在前開地點且鑰匙未拔,即心生貪念,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以將鑰匙轉動啟動該車之方式,將前開車輛騎走而竊取之,經曾弘毅發覺失竊報警處理,警方調閱行車軌跡循線追查,於同日10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旁停車場,發現失竊車輛,並查獲陳宏佑欲騎乘該失竊車輛,當場逮捕並扣得上開車輛1部及鑰匙1串(已發還予曾弘毅),始悉上情。
二、案經曾弘毅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宏佑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曾弘毅於警詢中指訴之情節相符。
此外,復有警員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張及現場照片3張等附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又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
衡諸被告所犯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手段與法益侵害結果雖與本案犯行不同,但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日【4年】內即再犯本案,足認其法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之感應力薄弱,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疑慮,請依刑法第47條第l項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部及鑰匙1串,已發還告訴人曾弘毅,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聲請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
檢 察 官 劉文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蔡慧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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