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2966,2024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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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2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暐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7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暐柏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㈠陳暐柏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苯基)-N-(2-甲氧基苯基)乙胺、芬納西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4月間某日,向綽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寶」之成年人,收受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又2包(合計純質淨重19.9102公克)、如附表編號4所示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成分之橙色錠劑1包(其中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純質淨重0.2209公克,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部分純質淨重未達5公克以上)、如附表編號5至12所示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芬納西泮成分之毒品咖啡包20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誤載為21包,合計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3.7723公克)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民國112年6月13日14時40分許,陳暐柏因另案經警持搜索票,搜索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6之租屋處,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查獲上情。

㈡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證據部分除補充「證人林宥逸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曾于豪於警詢之證述」之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陳暐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有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之前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18頁),素行尚可,惟其明知第三級毒品對於人體具有成癮性及莫大之戕害,竟漠視不得非法持有毒品之禁令,仍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對社會治安亦造成潛在危險,所為應予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持有毒品之期間及數量,暨其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自陳為自由業、婚姻狀況、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情形(見警詢筆錄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偵卷第29頁、本院卷第1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之成分(所含成分及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載),此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311、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在卷可稽(參見偵卷第115-123頁、第125-139頁),核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另包裝上開第三級毒品之外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查獲之毒品,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鑑定時經取樣鑑驗之毒品,因已耗損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至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雖亦檢出含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惟因該等第四級毒品已與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相互混合,無從析離,是該等第四級毒品亦應隨同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物一併宣告沒收。

㈡有關本案扣案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綠色錠劑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1包(哈密瓜圖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透明膠囊1包及淡綠色錠劑(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5、6、7所示之物,偵卷第59頁),檢察官已敘明有關被告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另案偵辦中,自非本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而無從宣告沒收銷燬;

至其餘扣案之現金新臺幣8萬2,000元、IPHONE手機2支、筆記型電腦1臺、金融卡6張、存摺6本等物(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1至26所示之物,偵卷第63頁),依卷內證據無從認定與本案被告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間有直接關連,亦無從宣告沒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之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鍾祖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檢品外觀 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112年度安保字第1349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見偵卷第141-143頁) 1 白色粉末 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驗餘淨重1.5529公克、純質淨重1.4044公克) 編號1 2 晶體 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 (驗餘淨重21.8902公克、純質淨重18.5058公克) 編號2 3 晶體 1罐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罐 編號12 4 橙色錠劑 1包 含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第四級毒品硝西泮成分(驗餘淨重13.4290公克,硝甲西泮純質淨重0.2209公克) 編號3 5 小熊維尼圖示咖啡 2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芬納西泮成分(推估檢驗前淨重8.300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3984公克) 編號4 6 「迷彩發」黑色包裝毒品咖啡 1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驗餘淨重5.5781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1671公克) 編號5 7 「STRONG BULL」毒品咖啡 3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推估檢驗前淨重11.0523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3758公克) 編號6 8 「LOVE YOU」毒品咖啡包 1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之咖啡包(驗餘淨重2.3018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1702公克) 編號7 9 「小小兵」包裝毒品咖啡包 2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檢驗前淨重5.993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3896公克) 編號8 10 「迷彩發」粉紅色包裝毒品咖啡包6包 6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檢驗前淨重23.3664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1.2852公克) 編號9 11 「財神爺」包裝毒品咖啡 2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檢驗前淨重5.736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4417公克) 編號10 12 「巨峰葡萄」包裝毒品咖啡包 3包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推估檢驗前淨重9.3840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質淨重0.5443公克) 編號11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9766號
被 告 陳暐柏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00樓 之0 居臺中市○○區○○○路00號00樓
之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
一、陳暐柏明知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苯基)-N-(2-甲氧基苯基)乙胺、芬納西泮、5-甲氧基-N-甲基-N-異丙基色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稱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持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部分另經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2473號偵辦中,持有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部分純質淨重未逾5公克,均不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範圍),於民國112年3、4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友人「阿寶」收受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瓶又2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綠色錠劑1包、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1包(哈密瓜圖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即MDMA)之膠囊6粒、含上述第三級毒品之毒咖咖包21包而非法持有之。
嗣於112年6月13日14時40分許,陳暐柏因另涉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另以112年度偵字第29767號偵辦中),經本檢察官指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員警,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搜字第1176號搜索票,搜索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0號15樓之6之租屋處,扣得含上述第三級毒品之毒咖啡包21包(總毛重99.86公克;
4-甲基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3.8038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總純質淨重0.2994公克、硝甲西泮總純質淨重0.2209公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瓶又2包(總毛重24.9493公克、總純質淨重19.9102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綠色錠劑1包(總毛重6.0472公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毒咖啡包1包(哈密瓜圖案、毛重0.423公克)、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之膠囊6粒(即MDMA、總毛重1.1014公克)、現金新臺幣8萬2000元、IPHONE手機2支、筆記型電腦1臺、金融卡6張、存摺6本,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暐柏於警詢暨偵訊中均坦承不諱,復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120600311、0000000000號鑑定書、刑案現場照片、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單等在卷可稽。
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陳暐柏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如犯罪事實所述之扣案第三級毒品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之毒品來源並未查獲,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檢 察 官 鐘祖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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