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825,202306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中簡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婉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8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婉婷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護唇膏壹條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一第3至4行「徒手竊盜售貨架上護唇膏1條(價值新臺幣199元)得逞」應補充更正為「徒手竊取售貨架上之護唇膏1條(價值新臺幣199元),得手後將之藏放於所攜之紙箱內,僅結帳熱狗商品後即行離去」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張婉婷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金錢,反以竊盜方式謀求生活所需,足見法治觀念薄弱,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意識,復考量被告竊得之財物價值新臺幣199元,雖非甚鉅,卻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彌補其行為所造成損害,兼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學歷、家庭經濟狀況(詳見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竊得之護唇膏1條未扣案,因屬被告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或由被告賠償被害人,復查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郭明嵐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魏愛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814號
被 告 張婉婷 女 3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段000巷0號2

居臺中市○區○○街00號403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婉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4日6時12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趁店員黃興銓不注意之際,徒手竊盜售貨架上護唇膏1條(價值新臺幣199元)得逞。
嗣經警方調閱監視器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興銓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婉婷供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興銓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並有店內監視器影像翻拍照片9 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
檢 察 官 郭明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蔡 尚 勳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