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中簡附民,38,2024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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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蘇兆菁
被 告 曾李銘

吳宗德
戴明智
賓宸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刑事案件(本院111年度中金簡字第2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同法487條所明定。

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僅能對於應負擔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非犯罪被害人,即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本件原告蘇兆青固主張因被告曾李銘、賓宸猷、吳宗德、戴明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致其受有財產上損害,並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所載。

惟原告並未經檢察官列為本案犯罪事實之被害人,原告對被告4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符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起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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