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易,1389,2024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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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38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凱


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3 月4 日所為
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有關「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之記載,應更正為「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情形,而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建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惠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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