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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1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朱順凱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4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被訴酒後駕車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就酒後駕車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此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至於被告另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因已撤回告訴,另由本院為不受理判決,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韋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晏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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