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易,2165,2024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21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信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575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偵查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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