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易,886,2023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雅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 年度偵字第10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雅筑於民國111 年5 月23日下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案外人顏梓芯,沿臺中市沙鹿區東晉路右轉鎮南路2 段停等起步,沿沙鹿區鎮南路2 段由南往北方向行駛,嗣於同日下午6 時39分許,行經臺中市沙鹿區鎮南路2 段與福成路交岔路口,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及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而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福成路,適告訴人曾國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於對向沿沙鹿區鎮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該交岔路口,見狀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嘴唇撕裂傷、左肩、左大腿挫傷、左肘、右腕、左足及雙膝擦傷等傷害;

被告則受有鼻骨骨折、鼻撕裂傷、鼻子鈍傷、唇擦傷、右側肩膀挫傷(告訴人涉嫌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

案外人顏梓芯則受有右側小腿挫傷、下背和骨盆挫傷、右側膝部擦傷等傷害(案外人顏梓芯受傷部分未據告訴)。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楊雅筑經檢察官依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曾國慶具狀撤回告訴,並於112 年6 月9 日到達本院,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足稽(本院卷第21頁)。

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劉依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盧弈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