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9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沂豪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1日上午9時30分許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徐煥淵
法 官 王振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淑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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