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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40號
原 告 胡蘇英美
被 告 陳俊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簡上字第2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林忠澤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柏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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