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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44號
原 告 吳威群
被 告 陳雅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84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魏威至
法 官 張美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宥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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