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簡附民,98,2023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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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8號
原 告 陳竑君
陳竑遠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兼 原 告 洪怡婷
陳俊瑋
被 告 邱建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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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代 表 人 陳姿蓉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邱建綸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麗瑛
法 官 吳孟潔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聖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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