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346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謝渃凡
選任辯護人張淳軒律師
上列被告因肇事逃逸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91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47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就被告謝渃凡行為時有無適當駕駛執照一事,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咏律
法官徐煥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伶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