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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煥騰
輔 佐 人 蕭健軒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9509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5月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江文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俐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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