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附民,111,2023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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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1號
原 告 黃昭雲
原告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秋麗
黃維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吳東信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陳僑舫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華鵲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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