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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34號
原 告 黃俊熒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號
被 告 陳祺文
北道交通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蕭秀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劉育綾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雅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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