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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李謙
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
吳宇翔律師
被 告 黃陳綉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91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薛雅庭
法 官 曹錫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毅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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