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張春邁
李光明
李光正
李光勝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許豐傑
被 告 張漢璋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欣怡
法 官 劉依伶
法 官 郭勁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昱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