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12,交附民,470,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470號
原 告 董鈴如
被 告 張冠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61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雅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鐘麗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