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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569號
原 告 蔡基銘
陳彩雲
被 告 劉志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交易字第18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怡瑾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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