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訴字第12號
112年度侵訴字第9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5913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4097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國民法庭第2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江文玉
法 官 許仁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文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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